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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3-12-26 08:24:38     点击次数:

中国数字图书馆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基本属于公益型的事业单位。为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被告在网上建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图书馆的性质,就是收集各种图书供人阅览参考。原告所称的三部作品都已公开出版发行,被告将其收入数字图书馆中,有利于这三部作品的再次开发利用,不能视为侵权。况且被告一直十分重视对版权的保护,现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这套系统开发出来后,一方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能发挥数字图书馆的作用,使图书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请法院根据“中国数字图书馆”目前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对本案纠纷作出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从信息网络上获得作品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据此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这种限制,只有在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范围扩大到足以影响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作者才能行使。原告陈兴良依法享有《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三部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目前只能认定陈兴良允许有关出版社以出版发行的方式将这三部作品固定在纸张上提供给公众。被告数字图书馆未经陈兴良许可,将这三部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中,势必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这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影响,侵犯陈兴良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数字图书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数字图书馆赔偿原告陈兴良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兴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60元,由被告数字图书馆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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