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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公司诉深圳大学图书馆
时间:2023-12-26 08:27:32     点击次数:

高校图书馆——馆藏书目数据——网络连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侵权


原告三面向公司以继受方式取得《保健品投资的三个要点》《会议营销的实质和创新》《金龙鱼品牌策略何处去》三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诉称:

原告发现由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合作创建、由被告读秀公司负责经营、由被告世纪超星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深圳文献港”(szdnet.org.cn)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上述三篇文章的信息介绍,包括作者、日期、关键词、来源等,同时,还提供指向cxdrs.com、 bzdrs.com特定网站相应作品的链接。szdnet.org.cn网站的ICP备案登记在读秀公司名下。被链网站cxdrs.com、bzdrs.com在国内无法正常访问。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指控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自认如下事实:其向“深圳文献港”开放数据端口,允许被告读秀公司采集“MARC”格式的书目数据。书目数据非全文内容,而是指书名或期刊名、版次、出版时间、馆藏信息等数据信息;允许被告读秀公司对馆藏图书、期刊信息进行链接展示,对接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的系统并设置链接,显示图书馆藏信息。

图书馆藏信息指的是,本馆馆藏的纸质图书位于本馆的具体书架的具体位置的信息;向已办理借阅证的读者提供“读者证”(账号)和密码,允许持证读者登录并使用“深圳文献港”。“深圳文献港”无任何收益或创收。

“深圳文献港”登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借相关图书馆的借阅证(账号)直接从“深圳文献港”进行登录;另一种是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大学城图书馆网站上设置了指向“深圳文献港”的链接,持证读者点击该链接后跳转到“深圳文献港”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后登录。

“深圳文献港”上无其馆藏图书全文内容。注册读者登录“深圳文献港”后,可以检索其书目数据和馆藏信息,但不能阅读全文内容。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读秀公司赔偿原告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200元,驳回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三面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读秀公司、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世纪超星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368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由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与他人合作共同建设的网站,如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将可能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以营利作为构成条件。未经许可以公益为目的传播他人作品仍可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共同侵权而言,并不要求每一侵权行为人均直接实施全部侵权行为,通过各被告之间的合作仍可能会构成共同侵权。以公益为目的传播作品的行为,只是承担较低赔偿额的考量因素。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避免自认为通过网络免费传播作品属于公益性的不侵权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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